8月14日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決定,自治區將設立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資金,以增強和鼓勵人民群眾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獎勵按事故等級分四級:一般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較大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1000元;重大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3000元;特別重大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5000元。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也可向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舉報可以采用電話、書信、傳真、面談、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內容應當包括死亡事實及與之有關的證據材料;被舉報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舉報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記者 郭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