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新京報》報道:“酒后執法”、“著便服執法”、“粗暴野蠻執法”、“不開票據執法”、“使用協管員單獨執法”等五類不文明執法行為,成為了北京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黃線”。
據報道,“觸線”城管隊員將不能上街執法。筆者想問,不能上街執法算啥處罰?
如果僅僅是不上街執法,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對于任何一個城管隊員,算什么損失?
不上街執法,對有些人來說,也許樂得清閑,喝大茶聊大天,又不少拿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如果城管隊員存在野蠻執法的問題,顯然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罰,而不是僅僅禁止其上街執法了事。如果以不能上街執法代替法律懲罰,以內部處分代替法律處罰,這樣的處罰效力也就可想而知。但愿我是杞人憂天。
文/李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