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這是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明確規定。條例同時規定,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記者田雨、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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