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1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
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各部門近期要對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下決心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此次調整總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
(一)對雖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二)對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或調整。其中,可由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給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
(三)對通過質量認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四)對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必須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和權責一致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必須取消。
(五)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