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將對無行政執法證件從事執法活動等行政執法行為追究責任。
《辦法》規定,對無行政執法證件從事執法活動或者違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不使用法定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的,不落實罰繳分離規定及擅自挪用或者處理沒收扣押財物的等13類行政執法行為必須追究責任。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行政執法責任人按情節輕微、嚴重、特別嚴重三種類型,分別按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等進行處理。(記者陳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