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名稱 |
解讀 |
文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護照有效期10年, 護照期滿不再延期,弄虛作假騙取護照將受嚴懲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
縣級以上人大有權撤銷政府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所有金融機構都要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正) |
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
全部死刑案件核準權從1月1號起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
國務院 |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 |
外國記者采訪無需向地方外事部門申請,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同意 |
國務院令第477號 |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
公安機關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收費全額上繳財政,受處分的公安民警將同時被降低或取消警銜,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應補休 |
國務院令第479號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明確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優先順序 |
法釋[2006]10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法釋[2006]12號 |
商務部 |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
打破國家統一配置原油資源和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集中批發成品油的格局,允許具備條件的企業在我國從事原油、成品油批發經營 |
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 |
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 |
國土資源部 |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
放寬報考條件,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報考人員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
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 |
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
國土資源部令第36號 |
中國人民銀行 |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 |
明確了負有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增加了對金融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 |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
國家林業局 |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 |
禁止在林木種子不成熟季節、劣質林內采種,林木種子將使用綠色、白色兩種標簽 |
國家林業局令第21號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
明確醫療廣告實施發布前審查制度,首次對發布的廣告內容作出明確限定,明顯加大對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 |
國家旅游局 |
國家旅游局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辦法 |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
國家旅游局令第27號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
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 |
規范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行為,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1號 |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
適用于省級以上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研究開發等單位,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2號 |
國家稅務總局 |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
增加了“定額公示”程序,方便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 |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
財政部 |
企業會計準則 |
完善了對金融企業、創新金融業務的規范 |
財政部令第33號 |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
接軌國際,為各類金融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對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的財務規則加以規范 |
財政部令第42號 |
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
突出了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業宗旨,增強了審計準則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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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
所有礦井必須安裝監控系統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號 |
公安部 |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 |
持有境外駕駛證的人員無需經過考試,只要接受道路法規學習,領取《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即可在中國境內臨時駕駛機動車 |
公安部令第90號 |
交通部 |
交通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
強化了立法責任制、“開門立法”機制和總工程師介入機制等 |
交通部令2006年第11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明確內河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調查結束應作出《事故調查結論》 |
交通部令2006年第12號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 |
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進出境時,海關將給予通關便利 |
海關總署令第1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