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2日電 據解放軍報報道,日前,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聯合簽署命令,發布施行《軍隊審計回訪規定》。
軍隊審計回訪可以采取就地回訪、電話回訪、信函回訪、網絡回訪等方式,對審計部門作出重大審計處理處罰決定、被審計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計整改、未及時反饋審計整改情況以及審計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就地回訪的,應當及時組織就地回訪;審計回訪的主要內容是審計決定的執行、審計意見的采納和整改取得的成果等情況;審計回訪于審計決定或者審計意見生效之日起6個月之內組織實施。
《規定》強調,被審計對象和有關單位、部門不認真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對被審計對象和有關單位、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