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8日電 18日全文播發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指出,要堅持把創新精神貫穿到治國理政的各個環節,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才能得到發揮,保護創新熱情,鼓勵創新實踐,完善創新機制,寬容創新挫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
《決定》特別指出,要增強全社會創造活力,形成萬眾一心共創偉業的生動局面。
《決定》具體寫到,要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發揮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使全社會創造能量充分釋放、創新成果不斷涌現、創業活動蓬勃開展。
要堅持人民群眾是歷史創造者的觀點,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都要從人民群眾的創造性實踐中汲取智慧、經受檢驗,都要依靠人民群眾付諸實踐、取得實效。
要堅持發揮生產力作為最活躍最革命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堅定不移地通過深化改革破除各種障礙,完善公平競爭機制,健全現代產權制度,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弘揚自力更生、頑強拼搏、團結協作精神,倡導自主創業、艱苦創業、和諧創業,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環境,共同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決定》于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決定》全文約1.6萬字,共分八個部分,分別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激發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加強黨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