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7月12日《廣州日報》)
客觀而言,和1995年、2006年發布的兩個版本相比,此次發布的《規定》要求官員報告的內容更為全面(投資及房產首入申報范圍),對待態度更為嚴謹(申報內容或成選拔重要依據),具體的懲戒細節也更完善(不如實申報最嚴重可免職)。無怪乎清華大學任建明教授稱贊《規定》“已接近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但檢視之下不難發現,《規定》沒有打通公示這一至關重要的“任督二脈”。任建明曾認為,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該具備5個環節:申報對象、申報、公開、監督、問責,F在,新規定暫缺公開的環節,必然使公眾對后繼的監督、問責產生質疑。
因為,目前的《規定》的設計僅強調了“內部監督”,這給一些官員選擇性申報留下了空間。而且,在一些地方,對于一些官員申報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出于“保護”的考慮,“內部監督”很可能會在上報、追究、問責時“手下留情”。
公眾的擔憂并不僅限于此。公眾和輿論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吁求,已有多年。該項制度之所以多年來未能夢想照進現實,無非是在制度醞釀之初,便遭遇一些官員假以“復雜”、“敏感”為借口的“條件不成熟”論調。而事實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一旦施行,會觸及部分官員的既得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規定》何時設置公示程序,并引入公眾監督,尚難定論;而即便是在《規定》補充公示環節后,何時才能承接并跨越為完善健全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難預期。以此觀之,下一步,相關方面如何用補充、跨越的行動排遣公眾的這些擔憂情緒,無疑才是重中之重!跬韴笤u論員 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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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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