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不受侵害,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吳斌:個人資料,最重要的不是私隱,而是個人資料本身,任何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資料使用者),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在處理資料當事人(在世)身份的切實可查及處理的個人信息時,必須遵循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使用方式、保密等六項原則。任何市民享有獲告知資料用途、只提供所需資料、查詢和改正資料等權利。譬如,一本洋洋灑灑,長達萬言的文件中,只要包含有一點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就要遵循以上原則來處理。
假設,政府中的某個部門,其文件檔案中有某人的個人資料,希望同另一個部門資料庫內的進行比對,解決辦法有二:第一,得到當事人的認可;第二,向私隱專員求助,按照法例規定的程序進行。政府部門未經允許,不能自行將以特定目的收集的個人資料,用作其他的目的,因為這些個人資料的使用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護。
記者:處理投訴個案的流程是怎樣的?
吳斌:在接到投訴并核實投訴人的身份后,私隱專員首先會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若有需要)接觸,以斷定投訴的表面證據是否成立。若表面證據成立,私隱專員會在投訴人與被投訴者間進行調解,試圖解決爭端。若爭端無法透過調解去解決,私隱專員可作出正式調查,又如涉嫌違反投訴個案的性質嚴重的話,私隱專員也可進行正式調查。假如調查證實材料使用者確有違反條例的規定,私隱專員可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若違反行為持續或重復出現是相當可能的話),指令其采取補救措施,或予以起訴。違反執行通知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例如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可被處以第5級罰款(目前是50000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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