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搶票“外掛”軟件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搶票軟件不正當競爭案”引發關注。該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娛樂票務代理公司,涉及的門票銷售從演唱會到體育賽事,從話劇到親子展覽,幾乎涵蓋了現場娛樂的所有領域。而被告鄭某忠在某二手購物平臺,售賣針對原告App的搶票“外掛”軟件。他開發的搶票軟件通過技術手段模擬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訂單信息的填寫速度,并可在短時間內重復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臺搶票成功的概率。
這起案件被認為是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例。一起來關注具體的案情。
被告銷售搶票“外掛”軟件
被票務平臺起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楊裕昆:本案中,被告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兩款軟件。使用藍色軟件開放設備底層權限后,用戶就可以使用紅色軟件開始搶票,輸入卡密,賬號密碼,想要搶的演出門票后,打開原告App,可以自動完成購票信息填寫驗證,并開始高頻次搶票。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楊裕昆:與一般消費者人工搶票相比,使用被告的“外掛”軟件,搶票成功率會大大提升。因為在人工點一次的時間內,被告的“外掛”軟件已經可以發送上百次的購票請求。

原告平臺高級法務經理:被告銷售專門針對我們售票App的“外掛”軟件,破壞了我們的正常運營秩序,同時也破壞了公平的購票秩序,損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庭聚焦搶票軟件
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
對于原告的說法,法庭認為,認定搶票軟件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首先要考慮搶票軟件是否屬于互聯網創新產品,其次還要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影響票務平臺的正常經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蔚雯:被告銷售搶票軟件的行為不屬于技術創新的公平競爭。搶票軟件的原理主要基于模擬人工購票請求,通過技術手段提高信息提交速度,刷新信息,以增加搶票成功的概率。這種方法在技術含量上并沒有新創意、新進步,不屬于當下互聯網領域的新技術,不屬于技術創新的公平競爭。

搶票軟件不屬于互聯網創新科技,法院接下來考慮的是搶票軟件是否對票務平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原告主張,搶票軟件影響到了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增加了公司的運營負擔。

原告平臺高級法務經理:由于搶票軟件的介入,導致平臺出現大量超出人為正常操作的下單請求,可能導致我們平臺系統負載增加,響應速度變緩,超過了平臺正常運營情況下應當負擔的數據量,直接增加了經營成本。同時,搶票軟件除了增加我們平臺的經營成本,還損害了經營利益以及商譽。
同時,原告主張,搶票軟件對大多數購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破壞了先到先得的購票原則。
法院判罰被告向原告
支付兩萬元賠償
經過審理后,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認定被告鄭某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蔚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被告銷售搶票軟件的行為,雖然不會直接導致原告單場演出售票收益減少,但是客觀上增加了原告平臺的經營成本,損害了原告平臺的經營利益和商譽,實際上侵害了原告的競爭利益。

鄭某忠開設的店鋪經營了約四個月,其間每幫助用戶搶票一次的費用為8.8元,法院最終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兩萬元賠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蔚雯: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銷售涉案搶票軟件的銷售額記錄,共有2000余元,同時法院也考慮到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同時侵權影響范圍較廣。最后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競爭優勢、被告的主觀惡意以及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損害后果等因素,確定了賠償數額為2萬元。
網絡平臺“搶票服務”
已形成灰色產業鏈
記者觀察發現,目前網絡購物平臺和短視頻平臺上,存在著不少搶票服務,也有不少商家在平臺上兜售搶票軟件,已然形成了一條灰色產業鏈。
在網絡購物平臺,一家名為追夢人的店鋪,記者提供了一場演唱會信息,店鋪告訴記者,他們可以通過高科技幫助用戶搶票,每張票加價100元,成功率90%以上。
這家網店銷售的搶票軟件,廣告語直接寫著,“全自動搶票軟件黑科技,精確到毫秒,解放雙手從現在開始。互聯網時代,手搶肯定干不過科技”
記者發現在二手購物平臺,有著眾多的店鋪提供搶票服務,一些商家也直接銷售搶票軟件。
法律專家:
“外掛”式軟件應當納入監管范圍
法律專家表示,針對目前網絡上仍然存在的大量搶票業務和搶票黑灰產業鏈,這起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意義與制度導向價值。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這個案子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意義。它不僅是針對搶票類軟件,它針對嵌入式的、“外掛”式的,利用別人現有的市場份額,嵌入自己經營范圍的,這樣擇肥而食的經營行為,起到警示作用。此前,對這樣的行為認定,總是認為可能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是否要考慮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案非常清楚,一方面干擾了其他企業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非常大的損害。
專家表示,該案例的判罰,實際上并非只針對搶票軟件,它對“外掛”式軟件均有警示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還包括一些像游戲的“外掛”,像視頻網站中的插件式“外掛”,其實都應當納入監管的范圍。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