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預付式消費 讓權益保障更有力
【法眼觀】
“充值便利,退卡很難”“課程縮水,質量下跌”“卡還在,店卻不見了”……從幾百元的健身卡,到上千元的美容卡、私教課,再到孩子的各類興趣培訓班,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在健身、教育、美容以及餐飲等領域遍地開花,卻頻因商家卷款跑路、收款不退等問題而糾紛不斷。
預付式消費,就是消費者基于對經營者的信任,預先支付費用,再享受服務的一種消費模式。但商家跑路、服務縮水、格式合同設陷阱等亂象,讓這場建立在信任基石上的交易逐漸失衡。
最高法發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解釋》直擊“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舉證難”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痛點堵點,以法治紅線畫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圈,筑牢消費者權益保護屏障。
“逃債者”逃不出法網
前一天還在正常營業,第二天就大門緊閉。2023年10月,北京豐臺市民小王像往常一樣準備在瑜伽店小程序約課,卻發現小程序無法操作,咨詢客服也未獲回應。當她趕到店鋪時,大門緊閉,她這才驚覺瑜伽店老板“跑路”了。
會員卡內還有8000余元還沒消費呢!小王聯系其他會員得知,該店所屬公司半個月前已注銷,法定代表人也完成變更為薛某,之后薛某將公司注銷。在意識到被套路后,小王持未消費的8260元會員卡,將薛某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庭審中,薛某提交《清算報告》稱債權債務已結清。但實際上,200余名會員近40萬元預付資金仍未解決。
“本案中,薛某在不具備經營能力的情況下接店,導致消費者無法正常接受服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接手店鋪后,以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機關惡意注銷公司,屬于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的行為。此種行為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惡化了營商環境。”該案主審法官李強表示,據此,法院判決薛某退還小王未消費金額8260元。
在預付式消費領域,類似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的手法屢見不鮮,這是典型的“職業閉店人”套路。記者了解到,此類違法“職業閉店”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為消費者維權設置障礙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閉店逃債;二是通過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參與原店鋪經營,誘騙消費者繼續充值,收到預付資金后閉店“跑路”。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法經營者卷款跑路行為的規制,通常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退款、退貨等要求”的責任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處罰。然而與預付式消費帶來的巨額預付資金與龐大利潤相比,現行處罰標準明顯力有不逮。實踐中,消費者往往面臨維權周期長、維權成本高、證明難度大的困難,這無疑助長了一些不法經營者無視法律、鋌而走險的氣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針對經營者在收取預付資金后,遇到經營困難就“跑路”,與消費者玩“躲貓貓”等問題,《解釋》明確了“卷款跑路”經營者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對于“職業閉店人”應承擔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背債人”背不走債務,“逃債者”逃不出法網。在“職業閉店人”或“背債人”幫助經營者卷款跑路的情況下,消費者既有權請求其承擔責任,也有權請求原經營者承擔責任。
日前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明確了“職業閉店人”歸責的裁判規則:一是“職業閉店人”“背債人”與原經營者惡意串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共同向消費者承擔責任;二是“職業閉店人”“背債人”的行為涉嫌詐騙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由于司法實踐中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少消費者反映,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資金余額等信息的證據往往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獲取不易,其在維權過程中常常因舉證困難導致敗訴。對此,《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即便如此,消費者仍可能面臨經營者提前轉移資產、無資產可供執行問題,導致雖然贏了官司但訴訟請求卻落空。有專家建議參照平臺經濟模式建立預付費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
讓格式條款不再“霸道”
“充值贈送的金額不退、退卡要按原價扣費”“一經售出,不予退款”“余額過期作廢”“本公司有權單方面解約”……預付式消費領域,商家常以充值折扣吸引消費者,卻在退卡時搬出“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有苦難言。
“折扣、贈送屬于客戶的重大合同利益,即使存在折扣不退的合同約定,亦屬于不合理減輕機構責任,限制客戶主要權利的條款,根據民法典規定,應屬無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程惠炳說。
所謂“霸王條款”,指的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用于限制消費者權利、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在實踐中,一些不法經營者利用市場強勢地位,將不公平條款強勢捆綁在消費服務中,使消費者陷入“不簽字無服務,簽了字失權益”的兩難境地,既承受經濟損失又徒增精神困擾。即便部分消費者試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也會因為舉證難而吃虧,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
對此,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明確了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制,格式條款中包括限制消費者權利、減免自身責任的應屬無效。此次出臺的《解釋》也明確: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實踐中,不少消費者有“轉卡”需求,但在看到格式條款上所列“不得轉讓”表述后,只好作罷。對于限制消費者轉卡權利的格式條款,吳景麗表示,根據《解釋》,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無效,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受讓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權利,還享有請求經營者更名、修改密碼的權利,解決轉卡難和受讓人用卡難問題。
“本店服務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款”“一旦辦卡,概不退卡”……不少辦了卡的消費者抱怨稱,交錢辦卡后的服務質量明顯不同于其宣傳的那樣好,想退卡卻又被這一“霸王條款”阻攔。此次,《解釋》中明確了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
但是,“七日無理由退款”是否會導致權利濫用,進而損害正規商家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七日無理由退款”機制不會造成權利濫用,《解釋》對消費者的退款權利作出了合理限制。《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從表面上看,消費者是‘無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實還是有‘理由’的,就是存在過度勸誘、欺詐營銷等行為。”陳宜芳說。
關于“退卡”,吳景麗表示,《解釋》在規定排除消費者依法退卡權利的“霸王條款”無效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在經營者“遷店”造成消費者明顯不便、“轉店”未經消費者同意、出售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形下消費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請求退款。
此外,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往往包含了爭議糾紛解決方式,比如格式條款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但在實踐中,仲裁機構最低收費標準甚至遠高于消費者支付的預付資金,這無疑妨礙了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陳宜芳表示,對此,《解釋》明確,條款中所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無效。
給預付資金加一把“安全鎖”
老板卷款跑路,人去店空;資金鏈斷裂,無法提供服務;商家賬戶歸零,索賠無望……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先付款再享受服務的消費模式,經營者通過這一消費模式可以獲得大量預付資金,形成規模龐大的資金池,在監管不足的情況下,極易產生上述風險。
有消費者調侃:“交錢前,顧客是上帝;交錢后,卻說世界沒有上帝。”雖是調侃,卻能透露出消費者的擔憂與無奈,即能否管住預付資金,直接關系到這一消費模式下消費者對經營者信任的牢固程度。
《解釋》對不法經營者卷款跑路等現象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消費者事后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關鍵是應重視對預付資金的監管,要給預付資金加一把“安全鎖”。事前事中監督能有效降低違法風險,也能為消費者事后維權提供更多可期待利益,從而避免“贏了官司卻拿不到賠償”。
如何避免“資金池”變“風險點”?在這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出臺了相關管理條例。但陳音江也表達了擔憂,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預付式消費進行全國層面的立法,有關法律規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部分地方立法之中。盡管部分地區進行了地方立法或有關行業出臺了相關規范制度,但由于行業和區域限制以及立法層級不高等綜合因素,其在實踐中發揮的規范治理作用仍然有限,“上月開店,下月‘跑路’”“昨天收錢,今天失聯”仍頻繁上演。
陳音江表示,預付資金監管關乎消費者切身利益,一些地方探索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比如上海長寧公證處推出“公證提存”預付資金監管平臺,山東濟南推出預付寶模式等,增強了消費者信心。但是,也應認識到,由于目前我國還未建立全國統一的預付資金存管制度,資金存管也沒有切實有效的獎懲措施,依靠企業自覺存管預付資金,效果并不理想。
陳音江建議,應從立法層面出發,建立全國統一的預付資金存管制度,明確發卡企業的資金存管責任;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資金安全體系,通過銀行資金存管、商業保險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方式確保消費者預交資金安全;建立預付式消費信息披露和信用評價制度,增加預付式消費信息透明度和經營主體信譽度。
實踐中,不法經營者的“跑路”通常伴隨著卷款,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也引發預付式消費模式的信任危機。“當預付資金得以有效監管時,預付式消費領域的不法經營者將大大減少,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有力保障。但也應認識到過猶不及,應依法保障合法經營企業的正當權益,保障其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下的可期待利益。只有如此,這一消費模式才能創造最大的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陳音江說。
(本報記者 王金虎 本報通訊員 馮嘉欣)
《光明日報》( 2025年04月26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