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業的“準生證”正式下發。近日,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設立了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須連續盈利兩年以上等九道“準入門檻”。業內人士坦言,“目前八成以上第三方支付企業或喪失申請牌照資格”。
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牌照管理,標志著長期游走于“灰色地帶”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獲得了央行認可,體現了金融監管與時俱進的思路。但應當看到的是,《辦法》的公布只是打響了第三方支付監管的“第一槍”,全面防范由此引發的金融風險及隱藏其中的洗錢等犯罪行為,還依仗于社會信用環境的整體完善以及后續針對性監管舉措的持續出擊。
近年來,隨著我國消費經濟與網絡科技的快速發展,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繁榮。去年7月,支付寶宣布其注冊用戶正式突破2億大關,其用戶注冊數一舉超過了美國eBay旗下的全球最大電子支付工具PayPal。有機構預測,到2012年,中國電子支付行業交易規模將超過2 萬億元。巨大的蛋糕吸引著越來越多的進入者,以中國移動為代表的電信運營商也開始向移動支付業務進軍。
不可否認,第三方支付迎合了現代人的生活節奏,極大便捷了買賣雙方的交易流程并降低了財務成本,發展勢頭銳不可當。但是,這一新興交易方式所蘊藏的金融風險也不容小覷:一方面,支付平臺發起方擁有對沉淀資金的短期支配權,使其成為類似銀行的準金融機構,若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沉淀資金投資于高風險領域,就極有可能引發信用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交易平臺具有的匿名性、隱蔽性和信息不完備等特點,也極易使其成為洗錢、賄賂、詐騙等非法行為的容身之所。
就此而言,《辦法》的公布打破了此前的金融監管真空。央行此次設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準入門檻并下發“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等禁令,有助于改觀行業內良莠不齊的局面,同時也對違規行為有所震懾。
然而,考慮到支付機構的趨利本性及犯罪行為的隱蔽性,《辦法》的監管績效尚需一系列配套舉措的出臺。對此,美國等發達國家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發展背景及監管經驗值得參考。
美國的信用體系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上世紀70年代,美國開始出臺諸如《公平信用報告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自上而下地完善信用體系,失信行為將會讓個人和機構在各經濟領域寸步難行。具體到第三方支付業務,美國通過《電子資金劃撥法》等法律對購物卡進行規范。法律對非銀行機構的購物卡用途進行嚴格限制,且要求發卡機構對其下屬分店予以監督。在對沉淀資金定位問題上,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認定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的滯留資金是負債,而非存款,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留存資金需存放在該保險公司保險的銀行的無息賬戶中,每個用戶賬戶的保險額上限為10萬美元。
相形之下,我國的信用環境相對滯后、監管舉措尚不完備,這些都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業務闊步向前。就前者而言,我國對于信用數據的共享與開放問題未有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建設較為落后,這一現狀直接制約了支付機構對信用信息的采集,也不利于民眾守信理念的培育。對于后者,以沉淀資金監管為例,盡管支付寶等機構與商業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但其協議內容只是停留在企業經營層面上的“托管”而非“監管”。所以,對于這部分資金的定性、專向監管、相應懲處等,須盡早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值得一提的是,海外支付市場體系發展的經驗表明,越早實施規范管制,越有利于支付市場的發展壯大,特別是對于民營支付體系發展尤其如此。換言之,強化規范的同時也需要鼓勵市場競爭,特別是鼓勵民間資本的創造性,是為管制與發展的雙贏。
因此,規范第三方支付機構行為是凈化金融環境、維護網購等交易雙方經濟利益的必要之舉,央行此次《辦法》的公布可謂及時。但是,第三方交易監管并不僅止于此,加快我國信用體系構建、鼓勵民營機構競爭,是下一步不可或缺的政策措施。
(作者馬紅漫 系第一財經頻道主持人,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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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梁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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