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引發社會關注的多家銀行提高跨行取款費的舉措,今天有律師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審查建議,認為銀行取款費漲價所依據的規章違法,要求國務院對該規章予以廢止。
從2010年7月起,工、建、農、中四大銀行開始實施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4元的標準。日前,交通銀行、廣發行等部分股份制銀行也從本月開始正式上調這一手續費。
此舉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針對多方質疑,銀行業回復認定跨行取款費“漲價”有法可依。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此舉有違上位法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今天上午,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張韜律師前往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了《關于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查的建議》。
張律師說, 近年來,國內多家銀行陸續增加收費項目和上調已收費項目的價格,如“數錢費”、跨行取款手續費等。
銀行業稱,銀行費用上漲,依據的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制定的、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相關規定。
但張律師指出,依據2004年2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該規定意味著,銀行的上述收費不是銀行可以自主決定并定價的單純市場行為。
張律師認為,作為規章的《辦法》中的規定與作為國家法律的《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相抵觸,銀行自行設立收費項目、自行漲價的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向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也就是說,作為行業規章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效力低于《商業銀行法》。
張律師稱,該《辦法》已與《商業銀行法》抵觸了六年多,不僅沒有受到審查,反而成為各家銀行競相自行增加手續費項目、自行漲價的依據,違背了國家的法制原則和法律的具體規定。
張律師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該《辦法》進行審查,為銀行收費正本清源。
●多方聲音
日前,本報及其他媒體曾就跨行取款手續費一事進行了采訪,各方作出了不同的回應。
中銀協:漲價合法合規
中國銀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稱,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成本情況調整ATM跨行取款收費標準,是合法合規的”。
市消協:侵犯知情權
28日,北京市消協法務與投訴部主任郎丹柯表示,目前部分銀行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
律師:違反合同法
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認為,客戶在辦理存款與銀行卡的同時,等于是與銀行簽訂了合同。銀行單方面提高取款手續費,是違反合同法的。
專家:漲價有強制意味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銀行單方面提高收費,多少有些強制意味。應該經過相關監管機構進行嚴密論證,或由第三方機構做出獨立評估。(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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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曹文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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