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5日電 為規范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所涉外匯業務,進一步完善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要求,境內銀行涉及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在境外設立附屬機構、依法購買境外機構股權以及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直接投資項目的,應在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后,持《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通知》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的填寫做了規范,并對境內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程序集權責做了明確,對辦理購付匯手續等其他相關手續做出規范。
《通知》還規定,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應納入銀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境內銀行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的境外機構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其他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
《通知》明確,境內銀行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應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境內銀行應將按每筆投資情況填寫的《申請表》及逐筆信息匯總清單一次性報送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為其補錄入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信息。
《通知》與2009年發布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在管理原則,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記備案為基本原則,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對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同時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資的統計監測,切實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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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文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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