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業主臨時公約》開征意見
2008年01月10日 15:16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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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這是今天公示的新《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中規定的。從今天起至1月23日,市民可以登錄“北京建設網”,查看修改后的《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具體內容,并可以通過郵件或書面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臨時管理規約應是由業主自行制定的,但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之前,應參照該示范文本制訂臨時管理規約,并作為《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由買房人簽字確認,并自第一買房人簽字時發生效力,對以后的新業主及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據了解,《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曾于2007年3月份公開征求過意見。這次根據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將《業主臨時公約》更名為《臨時管理規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市民提出的意見,對示范文本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主要明確了業主在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并對房屋裝修、車輛停放、物業服務費用交納以及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必要的提示和引導。如《規約》明確,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納。(記者李海霞)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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