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9月23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最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據悉,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將舊條例中與《物權法》不一致的部分進行了修改。包括四大方面的改變: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增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主通過起訴可撤銷業委會;嚴格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明確《物權法》對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就是“面積”加上“人數”。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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