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公有建筑后,承租戶竟在租賃平房的原址上,重新翻造建起了一幢四層炮樓。昨天,這幢位于海寧路1322弄20號的違法建筑被依法拆除。根據《物權法》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物權法》后,本市對違法建筑執行“先拆除再究其責”的首次行動。
承租者私拆平房搭建四層炮樓
20號原先是一間面積約11平方米的一層半平房,產權屬改制后的北方集團。承租者陳某在這里己居住了二十多年,最近卻擅自將此房拆除,并擴大占地面積2.1平方米,重新建造起一幢四層炮樓,且搭建工程封頂。
昨天,接到由閘北區拆違辦發出的指令后,包括規劃、房地、城管、公安和街道等五方面的聯合執法隊伍立即趕到現場,著手進行違法建筑拆除工作。
“11月4日,我們接到違法建筑的舉報后,馬上對這戶人家進行了勸阻。”閘北區拆違辦表示,多番勸阻后,當事人依舊未自行糾正,因此才由城管、房地、規劃等部門進行了聯合強制拆除。在詢問其是否辦理過相關審批手續后,陳某不置可否:“曾去有關部門打過招呼,正在辦理過程中。”
違法建筑首次“先拆除再究其責”
根據近期下發的市建交委2007年779號文件,具體針對《物權法》“破壞公共財產”一條進行了指向:“拆除的原有房屋是未經批準重建的違法建筑,由規劃部門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查處。”由此確定,此次執法責任主體為閘北規劃局。其后,閘北區拆違辦立即召開了相關部門的拆違大會,布置拆違方案。
執法人員介紹,由于這幢建筑涉及了兩個違法行為,所以要“區別對待”。
首先,這幢四層炮樓的搭建破壞了公有房屋,這明顯違反了《物權法》。此外,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承租戶擅自搭建違法建筑,并已超過原先高度2層半。
對于超過原先一層半高度的2至4層,按照直接拆除的方法進行。而余下兩層原先就為公共建筑和公有財產,考慮到盡量不影響該戶居民和周圍居民的日常生活,將在該戶居民向規劃部門申報審批后,方能進行恢復原貌的改建工作。
根據《物權法》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近期北方集團將以房屋產權人的身份,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追究該承租戶賠償的有關法律責任。而這也是《物權法》正式實施后,本市對違法建筑執行“先拆除再究其責”的首次行動。(馮蘭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