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車輛丟失,物業公司被判賠償業主損失。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冤,把負責小區安全的保安公司起訴到法院。房山法院經過調解,保安公司賠償物業公司5210元的損失。
北京竇店京南嘉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燕山分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后者為前者提供14名保安員,負責該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安全。
2006年1月10日,居住在該小區的業主高某發現自己停放在樓下的一輛價值12萬余元的桑塔納汽車竟然不翼而飛。經高某起訴,北京竇店京南嘉園物業公司賠償高某損失5000余元。
物業公司履行了裁判文書后,認為:自己與保安燕山分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中曾經約定:因后者的保安員失職造成自己財產損失,自己有權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要求賠償。于是物業公司將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自己的相關經濟損失。(李罡 孫靜波 高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