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業管理方面的矛盾、糾紛比較多,把物業管理公司推向了業主的對立面,甚至是被告席,但據了解和分析,行風測評中反映的問題有一半以上本不屬物業管理,但由于責任邊界不清和宣傳解釋乏力,使得物業管理企業代人受過現象時有發生。這是建設部總經濟師、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會長謝家瑾在近日“實施《物權法》對物業管理的影響”專題座談會上提到的。
謝家瑾說,《物業管理條例》明確,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對物業管理的定位是很清晰的。物業管理就是一種以合同為前提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但是,近些年,物業管理承擔了很多自身不該承擔和無力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有的開發商為了促進房屋銷售,有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了得到項目管理權,把物業管理說成“包打天下”、“包治百病”,造成社會各界和業主把一些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治安職能、應由社區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應由水、電、氣以及公交等公用事業企業承擔的經營管理職能、應由開發商承擔的建設質量與保修責任,都誤認為是物業管理的事情。一旦出了問題,板子都打在物業管理身上不說,也影響了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