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虧損后撤出小區,拒絕退還多收業主的幾個月物業費,被小區14名業主訴至法院。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業主們的訴訟請求。
業主們起訴稱,他們從紫峰房地產公司處購置了北京市懷柔區紅螺路16號院的樓房,該小區由湖光山舍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是每平方米3.3元/月。他們按標準交付了自入住至2007年2月20日的物業管理費。去年7月31日,湖光山舍物業公司因經營虧損無力繼續管理該小區而撤出,但未將多收取的物業費退還給業主。業主們于是將其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業主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湖光山舍物業公司不服,以應將業主預付的物業管理費移交給小區新的物業公司,而不應直接退還業主本人為由,上訴至市二中院,請求改判。
市二中院認為,14名業主與湖光山舍物業公司已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管理服務關系。物業因自身原因于去年7月31日撤出小區,不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理應將業主們預交的幾個月物業費退還。(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