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間,我被迫每4天就要買次電!”為此,業主趙先生將物業公司和華北電網北京電力公司訴至法院。上午,大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業主趙先生訴稱,自己因不滿物業服務,沒有按時繳納物業費和供暖費。之后,物業就開始每次只向自己出售50度電。2003年10月至2006年10月間,趙先生共買了274次電,平均4天一次。
趙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剝奪了其有償購買國家供電部門提供電力的電力權、使用權、生活權,故訴至法院,索賠9500余元。
“是他自己自愿購買50度電的,根本不存在限購電的事實。”法庭上,物業公司堅決否認此事。
電力公司則表示,其與物業公司之間不存在委托和管理關系。(付中 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