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氣企業應服務到最終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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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現狀】目前,部分新建遠城區樓宇以及開發建設單位未向水務集團移交供水設施的樓宇,還未實現供水“一戶一表”。在這些小區,水務集團只負責抄取小區總表或是單元表,而業主的分戶表由物業服務企業抄取并收取水費,總表與分戶表之間漏損形成的表差部分由業主分攤或物業企業承擔,同時供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及運行電費也由業主或物業企業承擔,加重了業主和企業負擔,水費難以收繳到位并常因欠費而停水,時有糾紛發生。
此外,聽證會上還將就“物業糾紛處理該選何種途徑”、“老舊住宅區怎樣推行物業管理”等議題及相關條款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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