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高縮水
要明確約定違約賠償數額
事件點播:某樓盤多位業主一起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層高為2.9米。交房后,有業主發現房屋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層高有的為2.8米,有的為2.9米。于是業主作了自測,結果發現高度為2.6米—2.62 米不等。當業主們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時,開發商卻推說是銷售公司在制作預售合同文本時的筆誤。
專家點評:從法律上講,合同首采文意主意(以寫入合同的文字為準),所以僅僅以筆誤為由不能影響違約事實。商品房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屬于違約行為,須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業主沒有約定開發商賠償數額,法院只能從合理性角度出發,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而這種賠償數額一般低于業主的預期。專家提醒說,對待層高“縮水”要明確約定違約賠償數額,建議買房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和違約賠償數額。
年限縮水
簽約前弄清土地性質 分清土地和房屋的使用年限
事件點播:今年年初,李先生買下某爛尾樓續建工程樓盤,買之前他詢問了該樓盤土地使用年限,售樓小姐說保證是70年。后來簽預售合同時,他發現合同附件《房屋土地狀況》備注里寫著土地使用期限為1993 年至2052 年,該房屋使用年限竟不到60年,李先生大呼上當。
專家點評:有許多買房人不太清楚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的具體區別。時下大多開發商是直接從政府部門受讓或從其他開發商那里轉讓而拿到土地的。買房人買房后,對該房屋所享有的使用年限應為:原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開發商已使用的年限。 專家提醒說,建議買房人在簽約前,最好到相關部門就土地性質和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期限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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