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當買賣雙方簽署了定金協議并交付了定金后,賣方以“尚未簽訂買賣合同”為由,不愿繼續履行定金協議和簽訂買賣合同,買方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房價上漲了,賣方不賣了
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賣方將其名下一套110平方米的二手房以16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買方。雙方約定定金為5萬元,預付房款80萬元(含定金),余款待買方取得房產證后5日內,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賣方賬戶。如買方反悔則沒收定金,若賣方反悔則雙倍返還定金。當天,賣方把房屋及有關資料交給買方,買方也將80萬元支付給賣方。五個月后,賣方書面通知房產中介公司,請其轉告買方,《定金協議》暫緩執行,需要買賣雙方另行協商。5天后,買方起訴到法院,訴稱賣方因房價上漲而不愿再繼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擅自撬門換鎖不讓買方裝修和入住。請求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并賠償經濟損失。
定金協議是否就是買賣合同
買方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定金協議》,但內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號、面積等基本狀況以及房價款、付款時間、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產權過戶等房屋買賣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其實質就是一份買賣合同。雙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義務,自己也支付了5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實際使用中。賣方則辯稱,雙方所簽署的是《定金協議》,在上述協議中約定,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簽訂買賣合同。但雙方意見有分歧,至今未簽訂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定金協議》時,賣方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具備轉讓房屋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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