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在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了解決“違章建筑”這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城鄉規劃法在法律責任當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
黃建初指出,城鄉規劃法第64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他表示,法律明確規定對違章建筑強制拆除,已經授權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
他還表示,當然,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也要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如果做出了強制拆除措施的話,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這次規定得比較明確,法律規定,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當然如果決定是錯誤的,它不是違章建筑,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要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