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開的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匯報了《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修改稿中,立法聽證會陳述代表的“聲音”、歷次審議會上代表的觀點,得到積極回應。
業主委員會可否
直接收物業管理費?
審議草案時,有意見提到,如果物業服務費不交給業主委員會,業委會就是形同虛設,難以起到維權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由業委會還是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服務費,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法規不宜硬性規定。鑒于目前業委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力量有限,由業委會收取服務費后再將服務費支付給物業公司的辦法,不失為一種加強監督的有效手段,法規有必要作出引導性規定。
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條:“提倡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將物業服務費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
這一規定在昨日的審議中也面臨爭議。李楚星、向慶平委員認為,物業費應由交易的雙方完成,業主委員會作為第三方,不應享有收費權利。
保障車位車庫優先滿足業主
有的聽證陳述人認為,規定對外出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時限比較合適,目前山東等地的立法就是采用這個限制。有的聽證陳述人認為,為避免開發商通過連續合同達到規避6個月的限制,建議設置公告和備案程序。
在草案中,這些意見都得到回應:草案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應當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備案,業主及其業主委員會有權查詢”。
交鑰匙未入住
物業費有望“打折”
在聽證會上,“交鑰匙后業主未入住,物業管理費是否要全額交納”話題引起熱烈討論。有的聽證陳述人認為,業主沒有入住,物業服務費用與交付后使用的應當有所區別。
對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房屋交付后使用與沒使用的,在物業管理與服務方面是有所區別的,交付后沒有使用的物業,業主可適當少承擔物業服務費;條例因此增加“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業主承擔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規定。
記者 周海濱 韓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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