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女士:我孩子現在還沒結婚,我想把名下的房產過戶給他。請問:如果以后孩子離婚,他的配偶有沒有權利分這套房子?
陸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你在小孩婚前將這套房產給他的話,這屬于他的個人婚前財產,所有權歸屬個人。但如果在他離婚時產生了房屋增值,該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徐女士:我妹妹經媒人介紹與一男子相識,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后就同居了,但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現在我妹妹已經懷孕,可她不想結婚了,因為男方家人對她非常不好,她覺得以后一定不會幸福。她打算拿掉孩子,跟男方分手。但男方強行要結婚,并說如果她不把孩子生下來就起訴她。請問律師,男方的做法合法嗎?
陸律師: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與該男子結婚是你妹妹的個人自由,任何人都無權加以干涉。生不生這個孩子更是你妹妹的自由,該男子無權左右你妹妹的生育權。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這當然包括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在生育權的問題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雖然說你妹妹與該男子在婚前就已同居生活,這是社會所不提倡的,但婚前的同居行為并未觸犯法律,因此該男子無權就此起訴你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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