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明明是“寫字樓”用途建設,卻非要按“住宅”立項呢?原因還是落在“利益”上。據記者了解,以“商業”立項要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是“住宅”的兩倍,因此在2006年之前,一批房地產開發商出于少交土地出讓金、延長房產使用年限等方面考慮,以“住宅”、“公寓”立項,實際上卻按商業或寫字樓設計、建造房地產項目,再銷售給商住的業主。比如,一些以住宅立項的建筑,設計上卻連廚房都沒有。
工商部門出臺的“民宅禁商”政策讓這一投機行為“抓了瞎”。一批“商住公寓”樓盤的開發商和已購房的業主感到前所未有的壓力,急于尋找辦法,繼續開辦公司,避免樓盤因此貶值。有業內人士透露,在此之前如此立項的樓盤至少有上百個。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夏業良教授表示,開發商立項為住宅公寓,卻建設成商用樓,變相更改了房屋性質,實際上是一種投機行為。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確定審批項目的嚴肅性,加強建設監管和驗收。對于現在工商允許注冊的商用樓,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督促其補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且經商不應影響其他居民生活。(楊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