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考試法不僅僅是“防止作弊法”
2008年10月14日 11:32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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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有關負責人日前透露,考試法草案近期將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審議。草案將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集團作弊行為依據刑法有關條款追究責任,加大處罰力度(10月10日《北京晨報》)。
在很多人的想象中,考試法的立法宗旨似乎就是為了防止考試作弊,考試法以規范考生行為為己任。有必要提醒的是,考試法不應只是一部“防止考試作弊法”,而應該是一部“考生權益保障法”。
考試的主體是考生,考試法的立法宗旨便應當是保障考生的各項權益免受損害。防止少數考生作弊,就是保護多數考生權益的體現,但在現實中,考生權益不僅會因他人作弊而受損,還會因其他情況而受損,這些情況至少包括——
因出題不當或試卷印刷錯誤導致考生答題錯誤,因試卷提前泄密導致考試被迫延遲,因閱卷差錯導致考生成績有誤,考試部門對考生多收費、亂收費等。這些事情這幾年幾乎都發生過,這就需要考試法設置相關責任追究條款,加大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此外,該法還應對目前爭論較大、涉及考生權益的一些問題予以厘清。比如考生遲到多長時間不得進入考場;涉嫌作弊的考生是否有權對處罰決定提出申訴,申訴的程序如何設定;考生能否查閱自己的考卷……這些都有待考試法予以規制。
我們希望制定考試法不只是為了規范考生行為,更是為了規范相關部門的行為,以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任何不以維護權利、限制權力為己任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必然會千瘡百孔,公平公正的價值旨歸便無從實現。 (易家言)
【編輯:吳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