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網站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判令滄州市農業局、河北省農業信息中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1500元,駁回三面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作出以上判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綜合考慮了該案的有關情況。本案是三面向公司作為原告起訴的大量侵犯著作權案之一,案情并不復雜,但作為一個判例,它的意義在于,人民法院對于一些權利人在有維權捷徑可走、但為追求更多的賠償數額而浪費司法資源的不理性維權行為不予鼓勵。同時,此案也向法律意識缺失的部門和單位敲響警鐘———必須尊重他人的版權、著作權。”今天,審理此案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法官劉洪波對記者說。
網站轉載文章引發訴訟
2004年8月,作者張某通過網絡發表一篇題為《發展農村經濟促進城鄉統籌》的文章。同年12月,北京三面向公司與張某簽訂了版權轉讓合同,該篇文章版權歸三面向公司所有。2005年1月,三面向公司在發現該篇文章在滄州農業信息網上刊載之后作了證據保全公證。幾個月后,三面向公司以該網站的主辦方、滄州市農業局及河北省農業信息中心在網站上使用并傳播該作品,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侵犯了自己獲得報酬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滄州市農業局及河北省農業信息中心停止侵權并賠償各項損失5800元。
一審判決屬合理使用
滄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被告在其網站上登載該文屬公益性行為,具有執行公務性質,且該登載行為也未給該作品的著作權人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依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屬合理使用范圍,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駁回原告三面向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一審定性錯誤
三面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原告三面向公司與作者張某所簽版權轉讓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基于此合同取得該文自發表之日起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滄州農業信息網雖屬服務性公益網站,但被告運營該網站對外行使的是一種服務職能而非管理職能,不屬執行公務性質,理應尊重他人著作權。被告應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原審判決對被告在網站登載文章的行為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三面向公司請求賠償損失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
法官:這種維權行為不理性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劉洪波告訴記者,對于該案具體賠償數額的確定,法院參照了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綜合考慮了涉案文章的字數,滄州市農業局、河北省農業信息中心的侵權情節和持續時間及主觀過錯程度,三面向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合理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因素。
他特別提出,法院并不限制權利人的訴訟權利,但本案中,權利人本來有維權的捷徑可走,也就是說權利人可在發現侵權人發生侵害行為之時即通過非訴訟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權利人明顯出于追求更多經濟賠償的目的,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據介紹,三面向公司此類侵權之訴大多在經公證部門公證數月之后才起訴,侵權時間被“拉長”,訴訟索賠額也因此增加。三面向公司用于購買版權的費用很低,平均每篇文章只有數百元,最低的二三百元,而該公司請求的賠償額卻遠遠大于此數額。他說,這種維權行為是不理性的,其結果必然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人民法院不支持此種不理性維權的做法,本案對于賠償數額的最終確定就體現了這一思想。
對此判決,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姚紹輝律師認為,三面向公司作為權利人起訴網站侵權,并非濫用訴訟權利的惡意訴訟,其行為無可厚非。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公益性網站轉載作品只要不符合法定情形,就不能免除相關法律義務。學術性、公益性網站的非營利性質,并不能得出可以未經權利人許可、無償轉載他人作品的結論。(馬競 曹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