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卡和游泳卡到期,卡內所剩余額是否可以退還給消費者?對此,莊勝崇光百貨商場相關負責人表示,不能退還。而海淀區一體育館也稱,游泳計次卡到期后不能延期使用。北京市消協投訴部主任郎丹柯指出,消費卡過期商家不退余額的規定不合理,服務終止與卡內余額歸屬是兩個不同概念,應將余額退給消費者。
事件1
卡到期后消費需交服務費
市民錢先生2005年初在莊勝崇光百貨商場買了一張面值500元購物卡,有效期至2005年6月,目前卡內尚有100余元,錢先生幾天前到柜臺要求繼續消費遭拒。
“我付了錢,商家沒有理由占有余額。”錢先生認為,商家應退還卡內余額。
對此,莊勝崇光相關負責人王先生稱,錢先生可繼續消費,但需交納一定額度服務費(一般規定為3%,視逾期時間長短決定),不能退還余額。并解釋稱,購物卡按批次發放,每一批卡都對應一套軟件管理系統。逾期卡重新使用,需調用原系統。因此產生的服務和維護費用,顧客也應承擔一部分。
事件2
游泳計次卡過期不能續用
市民馮先生去年年底在海淀吉彩體育館辦了張游泳計次卡,今年2月到期,剩余60次,馮要求延期使用。館方稱,若馮先生續卡,剩余次數可延期,否則不能繼續使用。
體育館工作人員表示,顧客購計次卡后即與館方形成規定時間內的合同買賣關系,顧客延期使用會對管理帶來不便。若顧客續卡,作為優惠,可將原卡內剩余次數合入新卡。剩余次數可辦理退款,但退款時需按照門市價格而非顧客辦卡時所享的折扣價扣除已消費金額。
消協點評
“卡不退余額屬霸王條款”
北京市消協投訴部主任郎丹柯指出,消費卡過期商家不退余額的規定不合理,是典型的霸王條款,經營者應返還卡內余額。
郎丹柯表示,這種現象在目前很普遍,很多商家都有類似規定。但消費卡到期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同履行期滿,只是雙方的服務終止了,卡內金額的所有權還是屬于消費者的。“服務的終止與卡內余額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營者把它混淆一團,以服務到期就隨意侵吞卡內余額,構成不當得利,逃避經營者的義務。(記者廖愛玲 段修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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