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公室副主任魏學春今日指出,非法證券活動是指未經批準從事依法應由法定部門核準或批準,應受法定監督的證券發行和證券活動。
魏學春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時表示,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日趨活躍,以到境內外上市為名,推銷所謂“原始股”的非法證券活動又呈高發態勢。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主要有兩大類:一是非法發行股票;二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核準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其中,擅自公開發行股票主要是指機構或個人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主要是指公司的大股東打著轉讓股份的旗號,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機構以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對象轉讓股票的行為。
關于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經營。因此,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從事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均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魏學春還介紹,目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三類:一是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準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二是所謂外國資本公司或集團公司駐中國辦事處,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未經批準從事未上市公司證券買賣;三是一些地方的“產權交易所”、“產權托管中心”等違規從事證券業務。投資者不要通過此類中介機構買賣證券。(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