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對部分年齡較大的參保人員設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是怎么一回事?
負責人:對于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一般來說,他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經不可能在新參保地繳費滿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所以,《暫行辦法》規定,對這部分人員,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動的之外,原則上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而在原參保地保留其關系。同時規定,可在新就業參保地為其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這樣規定,既有利于減緩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使這部分人員異地就業參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們的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權益。
記者:《暫行辦法》實施后,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幾乎每天都要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承擔了很大的責任和繁重的工作。怎樣才能實現辦理工作的規范化,提高時效和便民程度?
負責人:實施《暫行辦法》是全國統一的行動,我們已經擬定了各級社保機構經辦跨地區轉移接續工作的統一規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個環節:第一是發憑證。農民工離開原就業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時發給全國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這是農民工累計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折”,也是政府對勞動者鄭重承諾的載體。第二是接電話。我們已在網上公布全國所有縣級及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轉移接續工作的聯系電話,要求各地必須確保電話暢通,只要事關轉移接續,就要認真接聽和辦理。第三是辦手續。流動就業人員在新就業地參保繳費,本人提出轉續申請,相關就業地社保機構必須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續手續,不能延誤,更不能相互扯皮推諉。第四是轉資金。各地必須堅決執行《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資金轉移基數和比例,實現“全國一盤棋”。在此基礎上,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隨時隨地查詢本人參保繳費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
記者:有些農民工返鄉后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對他們過去在城鎮參保繳費的權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負責人:對回鄉后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暫行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于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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