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銀監會將如何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管?
答:由于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有關監管法規需逐步完善,且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仍在不斷完善,因此,對于此類機構宜采取先試點、后逐步放開的方式。國務院已同意銀監會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準一家機構進行試點,以積累經驗,成功后再進行推廣。
在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工作中,銀監會將堅持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尊重金融機構的意愿,由金融機構自愿提出申請,銀監會根據《試點辦法》規定的各項準入條件,進行審批。
在試點的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后,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銀監法》賦予的權利,根據《試點辦法》設定的監管框架,通過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促其健康發展。
隨著這些公司的不斷發展,期望這些公司能在為廣大普通金融消費者提供便利服務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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