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記者提問,并提示投資者審慎作出投資創業板股票的選擇。
提示投資者審慎投資
中國證券報:為什么要在創業板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答: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推進,逐步建立與不同類別的投資者、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產品和不同的監管要求相協調的制度安排,積極探索合格投資者制度,已成為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今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性的要求。上述法規制度為創業板市場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規支持。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標準相對較低,企業普遍具有規模較小、經營業績不夠穩定的特點,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異,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從國際經驗看,創業板市場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資風險比較突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研究報告,2003年到2007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和英國AIM市場的平均退市率分別為8%和11.6%,均明顯高于主板。如果大量不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盲目參與,有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示投資者審慎做出投資創業板股票的選擇,創業板市場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適度設置了投資者入市要求。
中國證券報: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制度體系是怎樣的?
答: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探索階段。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構建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
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暫行規定》。主要內容是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二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具體明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監管要求等。
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證券公司在其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標準文本中必須包括《必備條款》所列示的條款,同時證券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增加其他有關內容。
中國證券報: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實施辦法》規定,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交易經驗的具體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的賬戶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對于具有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者抄錄一段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風險揭示書簽署兩個交易日后,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可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類投資者投資于創業板企業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能夠真正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具有一定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其對市場風險的認知程度總體上會高于新入市的投資者。特別是從2007年以來,證券市場經歷了一輪比較完整的市場周期,經歷過此輪周期的投資者大多數具有或即將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驗,對市場風險有較為深刻的感受,其相關投資決策會相對審慎。
中國證券報:暫時達不到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如何參與創業板市場?
答:對暫時達不到兩年交易經驗要求的自然人投資者,如果經慎重考慮仍堅持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我們也提供了相應的通道,即相關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開通申請后,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者就自愿承擔市場相關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之后還需要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后,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方可為投資者開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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