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明確界定擅自公開發行、變相公開發行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考慮是什么?
答:證券法明確了非法發行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法律責任,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行為特征未作具體規定。一些不法公司或個人常常以股東轉讓股份不屬于發行股票為幌子,向社會公眾兜售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一些非法中介機構以代理產權轉讓的名義向社會公眾推銷所謂的“原始股”,對這些行為的處罰適用,需要明確相應的政策界限。
《通知》第三部分對擅自公開發行、變相公開發行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這些規定統一了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標準,不給違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同時也便于投資者識別和防范。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