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6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北京市國家稅務局5日宣布,自2007年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印制的《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將加印使用期限的標志,即在發票各聯右上角印制“本發票需在××××年××月××日之前開具”的字樣。納稅人領購發票后需在所注明日期之前開具,在此日期之后開具的發票一律無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有關人士介紹,此舉的目的在于進一步加強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使用的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有效遏制各種利用發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去除商業企業因專用發票丟失、被盜以及攜票走逃的情況發生后,該發票除去換版等原故外可無限期使用的弊病。
據悉,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商業企業自印的專用發票暫不加印使用期限。(郭濤 俎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