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投資理財行為再上“緊箍咒”
2008年06月14日 09:17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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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對于央企投資、理財行為再念“緊箍咒”。12日,國資委向社會各界公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企業損失責任追究范圍、責任人責任劃分、處罰措施作出規定。
《征求意見稿》首次對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進行了認定。對企業資產損失按金額和程度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4個等級,當企業發生這4類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將處以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
其中,在央企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以及違規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造成資產損失的,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針對資金管理和使用,《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如出現違反有關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超越權限或者違反程序授權、批準資金支出等行為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上述規定可看做是國資委對于央企投資、理財行為再念‘緊箍咒’。”業內人士指出,清晰的責任界定和嚴厲的懲處措施將促使央企的投資理財行為進一步規范,央企炒股之風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記者張敏)
【編輯: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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