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1月16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發改委網站全文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部分重要
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
第二條 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宣布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第三條 實行價格干預措施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于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于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穩定市場預期,穩定價格總水平。
第四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時,可以對下列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及服務實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
(一)成品糧及糧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雞蛋;
(六)液化石油氣(政府制定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圍內確定在本行政轄區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具體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時,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提價申報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產加工企業;
(二)掛面、方便面生產加工企業;
(三)食用植物油生產加工企業;
(四)乳品加工企業;
(五)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政府制定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務經營企業。
在全國范圍內市場集中度較高、經營規模較大的經營者,應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具體申報產品和企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其他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具體申報產品和企業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第六條 列入提價申報目錄的經營者提高商品及服務價格,應當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按規定將提價申請書面報告送達價格主管部門。
申請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名稱及近三年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的主要產品、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納稅情況;
(二)提價的幅度,包括現行價格、擬調價格、提價幅度和提價總額;
(三)提價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財務費用等實際成本費用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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