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讓能源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項目準入]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國家能源規劃和政策依法制定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項目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
企業申請開發水能、海洋能資源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項目準入條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授予能源開發權。
開發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資源達到一定規模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水能、海洋能的企業轉讓能源開發權或者變更實際控制人的,須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能源資源合理開采]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資源管理部門,對能源資源開發活動進行監管,提高能源資源開發利用率。
第三十五條 [能源綜合高效開發利用]
國家鼓勵能源綜合高效開發利用,支持以煤炭為原料的燃料、電力、化工產品多聯產,鼓勵熱電冷聯產、熱電煤氣多聯供等綜合梯級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分布式能源。
第三十六條 [清潔能源開發]
國家鼓勵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發展水電、核能、天然氣、煤層氣、風電、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等清潔、低碳能源,提高清潔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 [替代能源開發]
國家鼓勵以新能源替代傳統能源,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國家優先開發應用替代石油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第三十八條 [民用核能開發利用及廠址保護]
民用核能開發利用項目由國務院批準。
民用核能開發利用廠址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能源規劃確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理和保護,嚴禁破壞和搶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能源基地建設]
國家在能源資源富集、符合大規模開發條件、對國家能源布局具有戰略作用的地區建設能源基地。
能源基地建設納入國家能源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能源基地建設。
能源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條 [能源加工轉換項目準入]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國家能源規劃和政策依法制定能源加工轉換項目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
企業從事能源加工轉換項目,應當符合能源加工轉換項目準入條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第四十一條 [企業的安全環保義務]
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節約生產、清潔生產、安全生產,降低資源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企業應當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條件。能源建設項目的安全與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 [生態環境補償]
國家建立能源生態環境補償機制。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規劃。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企業應當承擔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核廢物處理]
國家實行核燃料閉合循環政策。
民用核能生產和科研等單位是其產生的核廢物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
第五章 能源供應與服務
第四十四條 [能源供應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能源基礎設施和運輸體系建設,建立多元供應渠道,加強能源供應的組織協調,保障能源持續、穩定、安全、有序供應。
第四十五條 [能源供應市場主體]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從事能源供應業務,促進能源供應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提高能源供應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條 [能源供應業務準入]
關系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能源批發、零售、進出口等供應業務實行準入制度。
能源供應業務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跨區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和組織建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力、石油和天然氣輸送管網等能源骨干基礎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預留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
第四十八條 [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開放]
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應當向合格的能源用戶和交易主體開放,經營能源輸送管網設施的企業應當依法提供公平、無歧視的接入和輸送服務。
接入能源輸送管網的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十九條 [能源基礎設施保護]
國家保護能源基礎設施,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禁止任何盜竊、搶劫、破壞和非法占用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所轄區域內能源基礎設施的安全。
第五十條 [能源普遍服務]
從事民用燃氣、熱力和電力等供應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普遍服務義務,保障公民獲得無歧視、價格合理的基本能源供應服務,接受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監督。
國家建立能源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對因承擔普遍服務義務造成虧損的企業給予合理補償或者政策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一條 [停業歇業審批]
承擔能源普遍服務義務的能源企業停業、歇業或者無法履行義務的,應當報原業務準入審批機構審批或者備案,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 [能源用戶義務]
能源用戶應當安全、節約和有效使用能源。
能源用戶應當依法配合能源供應企業的供應服務,遵守相關技術管理規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費用,維護正常的能源供應秩序。
第五十三條 [能源自然壟斷環節監管]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電力、石油、燃氣等能源輸送管網的公平開放、普遍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實行專業性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章 能源節約
第五十四條 [節約優先戰略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節約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制定并實施節能政策措施,培育節能市場,推動全社會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和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施節能獎懲制度。
第五十五條 [優化產業結構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優先發展低能耗的高附加值產業,促進經濟社會的節約發展。
第五十六條 [優化消費結構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行節約能源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改善能源消費結構,提高終端能源效率。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節儉、適度、科學用能,優先使用高效能源和節能產品。
第五十七條 [技術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能源節約的技術支持體系,加強能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技術的攻關和產業化。
用能單位應當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能源節約利用水平。
第五十八條 [管理節能]
國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能源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建立科學的節能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評價考核體系。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建立節能組織機構和設置節能專業崗位,明確節能目標和各級機構的節能責任。
第五十九條 [重點領域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和監督,依法進行能源審計和監督檢查,積極推進工業、建筑、交通和商業貿易領域的節能。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應當發揮節能示范引導作用。
第六十條 [政府節能保障措施]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節能管理制度,制定節能標準,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用能及監督檢查制度、節能產品認證及推廣制度、高耗能產品生產準入和退出制度。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促進能源節約和有效利用。
第六十一條 [節能市場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市場機制,培育節能咨詢和服務體系,推行能源效率標識、合同能源管理、自愿節能協議和能源需求側管理等措施。
第七章 能源儲備
第六十二條 [能源儲備管理]
國家建立能源儲備制度,規范能源儲備建設和管理,提高能源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供應安全。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能源儲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 [能源儲備分類及管理辦法]
能源儲備包括能源產品儲備和能源資源儲備。能源產品儲備包括石油、天然氣、天然鈾產品等。能源資源儲備包括石油、天然氣、天然鈾、特殊和稀有煤種等資源。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四條 [能源產品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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