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范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包括境內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內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境內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匯資金、用人民幣購買的外匯資金及上述資金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
第四條 除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另有規定以外,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據協議約定,分別負責保險資金的境外投資運作和托管監督。
第五條 受托投資、托管的保險資金與屬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除因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產生債務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對受托投資、托管的保險資金強制執行。
第六條 委托人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審慎做出投資決策,承擔投資風險。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提供服務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恪盡職守,嚴格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應當遵守境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和規定。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政策,并依法對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國家外匯局依法對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的付匯額度、匯兌等外匯事項實施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九條 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善的資產管理體制,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的規定;
(二)具有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投資績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確的資產配置政策和策略,實行嚴格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投資管理團隊運作行為規范,主管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者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境內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境外投資和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主管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者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五)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本規模和受托管理的資產規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
(六)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境外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具備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且平均專業投資經驗在1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資產管理規模;
(七)購買與資產管理規模相適應的有關責任保險;
(八)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托管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托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嚴格的托管資產隔離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統和災難處置系統;
(三)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設立熟悉全球托管業務的專業托管部門,配備一定數量的托管業務人員;
(四)上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10%、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8%,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托管資產規模;
(六)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
(七)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經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托管機構作為其托管代理人:
(一)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可以從事托管業務,并與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關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有效的托管資產隔離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統和災難處置系統;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配備一定數量的熟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托管業務的專業托管人員;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托管資產規模;
(七)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八)托管協議規定的條件;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委托人與托管人、委托人與托管代理人之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對方股份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二)中國保監會認定的足以影響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依法履行托管義務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應當保證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前款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管理
第十五條 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申請書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決議;
(三)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戰略配置方案、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績效考核能力說明;
(五)內設資產管理部門和主要管理人員介紹;
(六)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財務報表、償付能力報告及其說明;
(七)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銀行外匯賬戶對賬單;
(九)選聘受托人、托管人情況說明和擬簽訂的協議草案;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同時抄送國家外匯局。
第十六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委托人,在批準的投資比例內,向國家外匯局提出境外投資付匯額度申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資付匯額度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資金來源說明;
(二)中國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書面決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財務報表;
(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或者托管業務的證明文件;
(五)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六)銀行外匯賬戶對賬單;
(七)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決定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十七條 境內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業務申請書;
(二)從事受托管理業務的意向書;
(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
(四)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六)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統說明;
(七)部門設置和專業投資管理人員情況;
(八)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境內受托人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四)項材料。中國保監會自受理其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境內受托人為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材料。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審慎評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內,出具意見函。
第十八條 境外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從事受托管理業務意向書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
(二)合法開業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四)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統說明;
(五)部門設置和專業投資管理人員情況;
(六)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七)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
(八)所在地監管機構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書,所在地監管機構無法出具意見書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應的書面聲明;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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