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辯護律師:楊方全無罪
這起案件再次引起人們對國企改制過程一些法律界限認定問題的關注。
本案被告人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提出了很多需要從法律上重新說明的問題。
二審辯護律師提到:“在當時存在合法有效評估結果的情況下,以事后重新評估的結果,認定被告人存在低價出售的客觀行為,這是極其荒謬的。”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被告人辯護律師在查閱卷宗資料的過程中發現,2001年1月2日內百集團向內江市國資局提出《關于進行資產評估的請示》,內江市國資局2001年1月10日以內國資評(2001)1號《資產評估立項通知》同意評估(見卷5P83頁);評估結果出來后,內百集團以內百集財(2001)12號、34號《關于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的請示》分別請國資局對君義2號、84號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內江市國資局以內國資評確字(2001)1號、14號《資產評估確認批復》對君義公司的兩份評估結果進行了確認。
“從這個過程看出,君義公司的評估程序合法,實體有效,且經過了國資局確認,具備作為出售依據的法定要件。”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對君義公司的02號報告評估價值明顯低于資產的實際價值的事實是明知的”,進而認定被告人按照評估價出售是低價出售。
“被告人是否明知內百集團資產的實際價值這個問題對被告人定罪并沒有實質的意義,因為內百集團資產的出售必須以評估結果為依據。”被告人辯護律師說,“關鍵的問題是,當時的評估結果經過了政府部門的確認。即使評估報告出了問題,也只能追究評估者的責任,除非使用者與評估者共謀低評了資產價值,而根據本案證據,事實并非如此。至于君義評估公司對內百集團3處房地產經濟性貶值下調317萬一事,從2006年的重新鑒定和評估結果看,2001年的經濟性貶值下調是客觀的,是君義評估公司評估程序中的正常行為。因此,經濟性貶值下調不能作為認定內百集團與評估公司有共謀的依據”。
國家法官學院的張泗漢教授在了解了案情后認為,關于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本案一審判決存在兩個明顯的關注點:一是在無共謀事實的情況下,以評估單位的過錯來認定改制企業負責人有罪是否恰當;二是在當初的評估報告經過了政府部門確認的前提下,以事后的鑒定評估結果高于當初的轉讓價來認定被告人有低價出售的犯罪故意和行為是否恰當。
國企改制的罪與非罪
“國企改制的過程中,存在很多的不完善和由此引發的遺留問題。”當年負責主管改制的貿易局副局長唐水仙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當年成立‘秘密’的老恒大公司,是因為當時公司的債權人太多,如果被他們知道轉移有效資產到新公司,資產很有可能轉移不成功或者轉移資產以后用來安置員工的錢也得先還給債權人。”
唐水仙回憶說:“當時的內江市政府的財政收入捉襟見肘,只有四五個億,根本沒辦法一次性拿出這么錢來。”
“2003年以后市委市政府才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進行拍賣。
“在1999年到2000年,甚至更早,我們內江的國有企業改制很多采取的是一種方式:即剝離有效資產。當時有種提法叫‘金蟬脫殼’。”
“這樣的模式不僅限于內江,在全國都具有普遍意義。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唐水仙說。
“內百是不是低價轉讓我無法證實,需要司法機關給出結論。但是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當時的內江肉聯廠也是國企,上億的資產當時改制是以一塊錢的價格轉讓給雙匯的。”
由于一審判決楊方全賤賣國有資產的一千多萬元要收歸政府所有,一位下崗職工對記者說:“根據我們的調查,恒大公司在轉移資產的過程中實際并沒有付清用于安置內百職工的2000多萬元,地產的所屬還應該是內百集團,我們一定會繼續爭取應該屬于自己的權益。”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深度參與內百改制的相關人員向法制日報記者說:“改制是多方利益集團利益的再分配問題,是非功過需要時間才能說得清楚。”
隨著企業改制的深化,一些深層問題,一些法律界限,還會不斷凸顯出來。有關專家提醒說。
(記者:焦紅艷、陳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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