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5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為完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以下簡稱“處理機制”),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處理機制及時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服務廣大被保險人的作用,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近幾年來,中國保險業實現了快速發展,保險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保險合同糾紛數量也在逐步增多。建立處理機制,是中國保監會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具體體現,對于促進保險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有效化解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樹立保險業良好形象,實現又好又快發展保險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深遠而重要的意義。
據悉,這一指導意見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機構建設、運行模式、受案條件、工作程序、調解的效力與執行、長效工作機制等。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該指導意見是關于推進試點工作的原則規定,各地區應當根據指導意見制定具體規定。上海、安徽和山東等先行試點地區可以繼續沿用原有運行模式,深化試點,積累實踐經驗。隨著今后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進一步深入,保監會還將逐步完善規范處理機制的制度體系。
據了解,該指導意見立足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同時積極借鑒國外處理保險投訴方面的成熟經驗,對處理機制的具體運行模式作了靈活規定,為今后完善處理機制運行模式留有一定的余地。該指導意見規定糾紛雙方可以通過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而且在有條件的地區,調解處理機構可以直接作出僅對保險公司有約束力的裁決決定。在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方面,該指導意見強調,在被保險人拒絕接受調處或調解意見或者在簽署調解協議后反悔的情形,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