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證券市場上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確定。
新華社播發的評論指出,這是中國監管制度的一個重大改變,改變了過去以每股凈資產值為基礎的定價機制。
《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但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轉讓價格的確定是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也是關系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6日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股權分置改革后,原暫不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成為可隨時在市場上買賣的流通股,市場化的定價機制由此形成。根據資本市場這一新的發展形勢,《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要體現市場化的定價原則,充分利用股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
“至于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定價可以在公司股票30日均價基礎上(H)有一定比例的折扣,但不得低于該均價的90%的規定,主要也是參照了證監會證券發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我們還重點考慮了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在境外成熟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股份的大額協議轉讓大多有一定比例的折價;二是考慮到受讓方協議受讓股份后要鎖定一段時間,不能立即變現,要承擔鎖定期的風險;三是如國有股東在二級市場上變現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可能會引起股價下跌,國有股出售收入實際上可能會小于協議轉讓收入。”
目前,上市公司股權重組中存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有的股權重組不能簡單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股份轉讓。據了解,國有股東由于實施資源整合、資產重組等原因可能會選擇退出上市公司,回購主業資產(如中石化系列回購案例)。在此情況下,上市公司股價已經不是原資產價值的體現,而更多的是對上市公司重組的預期。如果還采用市場定價原則,將極大地加重國有股東的重組成本,并很可能導致重組無法進行。另外,企業集團內部的上市公司股份整合如果均采用市場定價,有時會增加企業重組成本,進而會阻礙企業內部的資源整合。
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上市公司重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對國有股東存在將所持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后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以及為內部資源整合重組上市公司的這兩種特殊情形,《轉讓辦法》對其股份轉讓價格做出了例外規定,可不按市價進行定價,以保證國有經濟整合和上市公司重組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