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8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06年11月20日,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向商務部遞交申請,請求撤回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于2006年12月18日發布2006年第104號公告,決定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應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申請,商務部于2006年2月10 日發布2006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進口乙醇胺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復審產品范圍與原反傾銷措施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復審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復審范圍是復審申請人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