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一日電 (記者 賈全欣)為促進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規范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今天正式公布《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并將于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該《辦法》對包括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含義、適用范圍、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家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辦法》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內容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電網企業為可再生能源發電及時提供上網服務;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安全運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電費結算等。
《辦法》規定,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辦法》還就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根據《辦法》,除大中型水力發電外,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不參與上網競價。電量全額上網的水力發電機組參與電力市場相關交易,執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