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家發改委8月12日發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后,外界最關心的莫過于這一政策是否會對成品油市場具有潛在約束。記者昨天獲悉,業界正在就此展開熱議。
“應該說,這一政策是國家《反壟斷法》出臺后的實施細則,它對包括兩大集團在內的所有國企巨頭都是有約束力的,對成品油市場以及電信等其他各類市場也都會有影響。”中國石油大學石油專家龐昌偉教授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說。
但石化系統一位不愿具名的內部人士昨天指出,成品油價格是國家壟斷,而非兩大集團所能決定。價格壟斷對兩大集團來說根本無從談起。據他透露,政府出臺反價格壟斷政策的用意根本不是針對兩大集團,后者也沒有對規定進行任何討論。
“這一新規與成品油市場無關。”易貿資訊一位分析人士認為,根據發改委的規定,價格壟斷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所謂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達成的,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按市場份額,中石油、中石化無疑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問題是,定價權并不在他們手上,又如何壟斷價格?”上述人士說,國內成品油價格是由國家發改委直接規定的,賣家只能在國家規定的最高批發價和最高零售價以內出售成品油。因此,若經營者的價格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在法律法規上即沒有任何過錯。
某外資油企駐華負責人則表示,中國的油品定價權在國家,國內成品油市場還沒有完全放開,不是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對這樣一個本身只有兩三個主體的市場而言,更多是國家壟斷、資源壟斷,價格壟斷倒是其次。
但龐昌偉認為,《規定》與發改委的成品油定價機制并不沖突。在國家價格管制的情況下,市場上仍可能出現價格壟斷行為,這就需要《規定》來規范約束。
中國價格學會副會長、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原司長戴冠來進一步表示,如果兩大集團串通起來,達成價格壟斷協議,一致維持浮動區間內的某一價格,自然就觸犯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因為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正是三種主要價格壟斷行為之一。
戴冠來所說的這一現象與業內一直猜測的兩大集團聯手推價一事頗相符合。不少從業者認為,在成品油批發市場比較疲軟之時,兩大集團總會“默契地”聯手推價,以增加銷量和利潤。不少業內人士據此認為,如《反價格壟斷規定》獲得通過并實施,上述行為必將受到約束。
但龐昌偉認為,聯手推價未必會有,因為兩大集團自從分家后很少在一起討論市場策略,至于雙方相互約定推價更無可能。“這還是一種市場錯覺。”(陳其玨)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