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會同國資委等單位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依據該指導意見,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分期支付。該指導意見被認為是中國政府首次對所有行業央企發出高管“限薪令”。(9月17日《人民日報》)
該指導意見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將央企高管基本年薪與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但是,如何“相聯系”,高管基本年薪是普通職工工資的多少倍,并沒有予以明確,讓人捉摸不定。2002年我國開始推行國企高管年薪制時,曾規定高管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但這個規定很快淪為廢紙,12倍的限制早已被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該指導意見,央企高管基本年薪是與央企職工的平均工資相聯系,而不是與全國所有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相聯系。實際上,眼下的問題不僅表現為央企內部薪酬分配嚴重失衡,高管與普通職工之間薪酬差距太大,而且表現為央企職工與其他企業職工之間薪酬差距太大,央企高管高薪不僅讓央企普通職工感到不滿,更讓央企以外的普通民眾憤憤不平。
應該看到,與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的高管基本年薪,只是央企高管薪酬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央企高管的績效年薪、激勵收益則與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無關。這意味著,總體而言,央企高管的薪酬收入與央企職工的工資水平關系并不大,該指導意見的這個亮點其實并不亮,若隱若現,根本無法遏制央企高管“天價薪酬”問題。
實際上,央企高管的績效年薪,也讓人琢磨不透、放心不下。很多央企的經營業績主要依靠壟斷地位取得,靠國家政策支持取得,其中有多少應歸功于央企高管,很難說得清。從這個角度講,央企高管的薪酬必須限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才有可能避免績效年薪異化為央企盤剝消費者的動力源泉。而央企高管薪酬合理與否有一個基本判斷標準,那就是,央企作為全體國人的央企,其高管薪酬應當與國民收入水平相聯系、相適應。晏揚(晏揚 浙江 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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