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4月6日消息稱,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聯合發文指出,將現行云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政策擴大到邊境省份(自治區)與接壤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并進行試點。
根據有關通知,凡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外匯管理部門對上述貨物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在向海關報關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對未及時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而影響企業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以人民幣現金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時間為準。(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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